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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章三权(2/2)

显然,直选比间接选举有更的生命力。

当时,参与立宪的很多人都认为,最好采用条文法,即大陆法系,因为在他们看来,条文法在实施中作便利。只是,冯承乾并不这么认为,虽然案例法在初期肯定存在很多漏,还会加重法院的工作负担,但是案例法有自我完善功能,而条文法却是死板,在作上有很大的灵活。要知,在司法系中,法律就是标尺,如果标尺都是可变的,又如何保证法律的权威呢?

说白了,〖民〗主政治制下的法律,就是保证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,而不会受地位、财富与名声等因素影响。

严明的法律,最重要的就是到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。

说得简单一些,不什么人,如果犯了相同的罪,判决都是一样的,而条文法却会因为对司法理解的不同,导致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,也就使法律丧失了公平,不能到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。

当然,冯承乾没有跟吴铁生争总统的位置,甚至没有成为副总统。

照临时宪法、以及后来台的正式宪法规定,最法院由七名大法官组成,其中一名大法官为最法官,在理司法问题上拥有三张决定票,而另外六名大法官都只有一张决定票。七名法官的产生方法,主要由国民议会提名与推举产生,只有最法官需要获得总统的直接任命。

当然,七名大法官都是终生制,在获得最任命之后,不向任何人负责,有七名大法官组成的最法官团,有对除宪法之外所有法律法规条款的司法解释权,即大法官团的司法解释就是最终解释。

随着立法、行政与司法机构在一九二四年逐步完善,〖中〗国的续治制基本上确定了下来。!。

当然,冯承乾也提到,早在明朝,〖中〗国就实施的是案例法,而不是条文法。

最终,冯承乾决定采用直选。

在司法权力框架中,最检察院是提起公诉的最司法机构,而且只有最检察院有权对包括总统在内的〖中〗央官员、以及国民议会上议院议员提起公诉,而最检查长则由下议院推举产生。

只是,在国民议会议员的全力支持下,立即行全民大选就变得没有意义了。也正是如此,才由吴铁生继续担任中华〖民〗主共和国总统,任期为五年,到一九二八年,在吴铁生的任期届满之前,再行全民选举。

到此,构成一个国家政治制的三大要素中,已有两个娄立并且完善。

原因很简单,一九二三年底,国民议会成立之后,百分之百的议员表示拥吴铁生与冯承乾组建〖中〗央政府,并且推举吴铁生为中华〖民〗主共和国总统,甚至还有多数议员提应该由冯承乾担任总统。

说得简单一些,在总统选举中,参选人必须获得总选票的半数以上、以及在半数以上的省份中获得多数选票,才能当选。只要其中任何一个条件没有达成,选举就将作废,并且再次行大选。

说得简单一些,直选就是把权力给所有人,而间接选举。将不可避免的让权力集中在少数人手上。

只是,第一次全民大选没有定在一九二三年,而是定在一九二八年。

一九二四年“〖中〗国〖民〗主团结复兴党”宣告成立。

从长远来看,案例法还能减轻司法系的负担。原因很简单,每一个单独案例在经最法院判决之后,其判决方式就将固定下来,成为今后类似案例的判决标准,从而让法官在判决的时候有参照对象。

虽然冯承乾不想抛面,认为理应由吴铁生担任党魁,但是吴铁生决不,而且明确提,既然是效仿国的政治模式,而在国,总统并不是党魁,因此不能由他来担任党魁。

这样设置,实际上是在国民议会与总统之间实现司法权的平衡。

司法制度方面,冯承乾定不二的选择了案例法,即欧法系。

更重要的是,案例法更能保证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。

存在的漏

有选举,也就有政党。

最终,冯承乾成为了“〖中〗国〖民〗主团结复兴党”的首任党魁。

剩下的,就是司法权了。

在这方面,冯承乾也是向国学习,即成立最法院与最检察院。

与最法院对应的,则是最检察院。

随后,在正式台的宪法中,对全民选举了明确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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