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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的意思很明确,如果不能改变结果,就要考虑把这结果最大利益化。
毕竟淮南,淮北橘,这还是一
新事
,成都府行的好,不等于在其他地方也能照葫芦画瓢,所以我不怎么看好。崔某人这念
,至少在近期内。
但度支新法,已经涉及国家之财政
制,我这里一个小郡试行,和他那里三
数十州之地颁行,是不可同日而语的。如果真推广
去,不仅仅在军中,在地方产生的后果。那就很难说了,所谓君无戏言,
天宪可不是说笑的。
诸如商鞅、李俚之
生地伟大,死的壮烈地,完成了历史使命,被五
分尸后让人凭吊固然不乏其人,历史上因为牵涉新事
,被人文明的斗争到岭南、海南岛地蛮荒上去
甘蔗的,在遍地的蚊虫、毒蛇、瘴疫中,一边扎
边疆建设边疆,一边
验与天斗,与地斗的乐趣,却是更多如过江之鲫。
令是“设范立制”地法律,即规定国家制度和尊卑贵贱等级的法律;其效力相当于现代的政府令、国务院令。
把这
制外的损失控制在一个可以接受的程度,这就足以成为一
上上之政。,
只是《龙武军标定诰》的内容还好说,因为龙武军是特例,想要推及外军,已经涉及到了《唐六典》中关于擅兴律、卫禁律地明令之条。故必须上请省台,委决中
的。
时代号称社会制度完善民主第一的
国,照样没法禁绝这个问题。
“那就让我们的人也参与好了…成都官学,不是有个政经学的短期培训班快结业了,…有这些条件,成不成都算我们尽人事了,撇清关系了,…对了,听说那位崔节帅
的地方太大了,底下的州县,还有许多代缺的位置…”
姑妄的猜测之一,似乎是成都行朝那位宰辅大人和崔使君地一
杯葛,
化了。
本朝之法律主要来自律、令、格、式四类。
我当然不是神了,只是借鉴后世的成熟范例,通过制度
薛景仙当然不会想到这么远,作为我这个小集
的重要幕僚以及他背后那个以政策研究为名的智
团
的立场,他首先考虑到的这些东西,扩散
去,对我们现有利益
系的冲击和影响,比如龙武军指挥和后勤上的优势。又如如何规避对方行不得法,所造成风险,比如反过来成为攻击龙武军的借
。
格是“禁违止邪”即规定各机关官员职责权限和活动原则的法律;
只是没想到,不知
是背后运动得力,还是成都小朝廷君臣心情颇好的缘故,似乎并没有把这当回事,据说最后得到的是“既有成法,且行试之”朱批,于是这两件可能影响军事发展史的重要事件,就在这千秋节的和谐气氛中,有意无意地被淡化过去了。
律是“正刑定罪”的法律,即明确刑名定罪量刑的法律。也就是后世所说的基本大法,自
祖武德律起,一直修编至今。一般只增补,不删改。
式是“轨
程事”即规定各机关办事程式和公文表式的法律。
而皇帝各
赦诏的汇集,就称之为格,以补律、令之全,属于皇帝随时可以颁布地补充
法律解释。象这
内容一旦上了诰书,将来没有废止理由,就很有可能会编
格。成为国家基本法度之一。
,大大增加营私舞弊的成本和风险而已,为了保守秘买一个人乃至几个人容易,但是要收买利益毫不相关的一群人,乃至一个系统,就没那么容易了,毕竟各人有各自的想法和需求,加上相互的竞争关系,这样使得某个人乃至某个群
的舞弊行为,得到的与付
的,实在不成比例,贪墨现象就自然大为减少了。
要是仅限
门
的“留司格”那就还好说。但如果是“散颁格”行于天下麻烦就大了。谁不知
还不见得运用成熟的这东西,要招惹多少意外的反对狼
,和潜在即得利益受损群
的敌意。
这位人称崔三变的节帅大人,虽然人品有
让人诟病,但却算的上是个
光还不错的能吏,对我这里编撰的《兵行即要》《古今总略》《补训纲作》《律令集总》之类的现成货
,没少拿来主义的暗中借鉴一二过去。
是以最初从龙武军推及
民安抚司,后来又被郑元和请旨试行于成都府,都证明其效率。显然以作为最近的山南大营那位崔节帅,也不可避免的
受到这
变化的冲击,他现在掌控数十州,一边要指挥大军打战,一边还要周顾下
的民生,财政运转上同样的问题,显然比我更严重一些,听说他为了大军供需的粮运周转不力,已经
置了三个太守,杀十几个州下相关的要职。
“无妨”我
了
下
新长
来的胡
,倒没有他看的那么严重,我鼓捣这些东西,不过是指望在这个时代生活的更好一些,战
能够早一些结束,好
我的富家,对后世能产生什么影响,基本不在考虑之列。能维持在可以控制的小范围内固然是好事,
散
去也只是迟早的事情,不过能在垄断期间多捞
利益,总是好的。
求新革鄙也要看时势和运气。无数的历史先辈用血的事实告诉我们,一般因为这
事情青史留名的人,是有很
的几率不得好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