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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律师:“我们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,适用法律错误,从而导致错误的判决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:一是火灾是被上诉人故意纵火造成的,这
有天正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书予以确认。二是被上诉人自己也在消防
门事后的调查笔录上承认
险仓库没有任何消防设备。三是被上诉人在投保合同上确认仓库有消防设施。这些事实表明被上诉人是故意形成
险事故,以便向上诉人骗取保险金。一审法院故意忽略这些事实,却片面的以被上诉人没在合同固定条款签字盖章,就认定被上诉人没有确认知
合同的免责条款,从而判决上诉人败诉,显然是错误的。另外,上诉人并没有对初显毁损的货
行价值评估,
照保险法的规定,价值评估应该由保险人
,一审擅自对货
毁损
赔偿的价值认定显然是错误的。”
郑斌笑着:“你还要怎么样?”
我:“那黄律师那?他怎么没来?”
张总:“黄律师有事不来了,由这位李律师接替他。”
王法官听完,问
:“被上诉人,你们毁损的货
现在是否还可以鉴定评估。”
我看看郑斌,:“这就完了?”
王法官问:“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有没有调解的可能?”
郑斌:“当然了,二者是不同的,二审已经有了一审作为基础,当然简单些。”
两方均答不可能。
王法官:“好了,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意见本
已记录在案,法
将
对相关证据,再
行判断,休
。”
王法官转过
问我们:“被上诉人,你们对上诉人的法有什么反驳的?”
郑斌:“本案件存在几个基本事实:一、上诉人公司的代理在承保前曾勘查失火仓库,并拍了相片,该代理并没有就仓库的消防设施提
异议;二、消防
门已经证实,火灾的原因是线路短路。三、上诉人并没有在事故发生后的六十天内,也就是保险法规定的日期内对毁损货

价值评估,也没有
赔和不赔的决定。四、消防的事故鉴定被上诉人在
险后七日内就
给了上诉人,上诉人并没有在收到鉴定书和索赔通知后,
据《行政法》完全可在十五日日内对火灾事故提
异议,重新认定,但上诉人并没有向同级或上级消防或公安
门提
异议,也就是认可了鉴定书,再请所谓的天正司法鉴定
行鉴定,不但没有
理,也不
备法律上的权威
。
据上述事实,上诉人一直到现在都既不拒赔也不给赔,是没有
理的。
据《保险法》,上诉人应
据保险合同给予被上诉人赔偿。首先,上诉人作为保险公司比一般的被保险人都要专业很多,上诉人
备更专业的保险方面的知识,他们在签订保险合同时,应该给予另一方专业意见的提醒,并对保险合同
行检验。其次,上诉人在签订合同之时,就已勘查过仓库并存有相片,他们当时已经了解了仓库的消防设施情况,但并没有提
异议,证明他们知
并默认这
情况的存在;如果存在异议,他们当时就应该提
,或拒绝签订合同,或修改合同相关条款,但他们并没有作
相关行动。至于毁损货
的价值,是上诉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
行价值评估,而上诉人提供的货
发票及相关单据又真实可信,法院据此作
判断并无不妥。”
王法官问
:“你们为什么不保存?”
我:“这些货
在上诉人事故后来看过现场之后,就被我们清理了,现在已经无法鉴定了。”
我笑着跟张总打招呼,:“这次张总亲自
了。”
我:“我怎么
觉二审比一审简单得多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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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家伙肯定是因为案件一审败诉,迁怒于
经理和那个黄律师,这才自己亲自
。失败了不找自
的原因,反而迁怒于下属,这样的领导是最没
准的。
张总也笑着:“有袁总这样的对手,我们不得不重视些。”
中院主审法官姓王,大概就是薛晓所的中院民
的
长,
开的很直接,略过了宣读上诉状和答辩状的环节,直接问大德保险公司:“上诉人,你们不服一审判决,主要理由和依据是什么?”
我:“上诉人看完现场拍完照以后,就告诉可以清理了,我们就没保存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