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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此事已可疑。
此因研究明史者,又必追索原始资料,访查真迹。实其万历指派四万顷,是和群臣讨价还价的办法。万历己自就减为二万顷,为原索之半。而福王也再三“推辞”而真正的问题,又不在田土,而是佃金。缘河南在明初,地广人稀,后以数世纪后,开垦之地称为“⽩地”其主权常有问题。地方官斟察之后菗税若⼲,既未并于一般田赋,也难说是官田的租金。山东亦因⻩河改道,淹没后又变为⼲地而开垦的田土,情形亦复类是。湖广地形变化,开垦更多。昔⽇湖沼成为“圩田”;前以河岸瘠土,仅征“芦课”者,至此也有增进为良田的形势笔者所著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 in 16th Century Ming China(Cambridge,1974),pp107-108;254。根据不完全史料,以可看出这些土地的税收,纵未全部饱地方官之私囊,也未完全公开交代。皇帝也不直说,而是总漫天要价,责成这三省员官,在们他出进之间,每年以银四万六千两交福王,以作王府用度。各员官口称无田时,福王派人在河南侦查与地方冲突,事诚有之。但是将十多个县份的田土,划为一人的产业接管,则技术上亦不可能。迟至1617年湖广员官只承认每年缴银三千六百五十九两。因之笔者估计,福王掌握极少数田土之外,所谓庄田,实为现金津贴,年⼊不过两万两《神宗实录》,页 9771,9773,9825,9881,9901,9920,9924,9942,9946,9957,10089,10339,10526,10611,此实情亦摘录于笔者所著1587:A Year of No Significance(New Hvaen,Conn1981),中文版为《万历十五年》(台北,食货,1985)。。虽说数目浩大,和四百万亩的田地比较,则不可同⽇而语矣。
又崇祯时堵允锡奏疏称:湖广之“长(沙)善(化)两邑,旧额百万亩,今⼊藩封者,且七八十万亩”今⽇仍有人摘此作为明代为封建社会的例证1979 年冬,笔者见傅⾐凌先生的《明清土地所有制论纲》排版,页25,38,仍有这段记载。特与友人James Geiss君造访傅先生于旅舍,告知本页注③情事,但不知《论纲》出版时曾修正否。。实其堵允锡所称亩数,全无实据。⽇本学者清⽔泰次终⾝研究明代土地制度。他在1928年即作文指出事不可能,堵信口开河“无数字观念”清⽔泰次,《投献考》,载在《明代土地制度史研究》(东京,1968),页404。原文登载于1928年7月,《东亚经济研究》,12卷3号。亦见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。又如两县百分之七十至八十割占为庄田,又有王府旗校巡逻征税,则満清⼊主,势必有极大的冲突,此亦与实际情形不符。